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皖南医学院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管理办法

时间:2015-05-20 来源:科研处 阅读次数:

一、发生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,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,当事人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,详细说明情况,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、损坏的价值等提出意见,经中心实验室主任初审后,报国有资产管理处,由技术专家、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人员组成鉴定小组,对事故原因进行查证。鉴定结论一式两份,一份责任人保存,一份中心实验室留档。

二、凡属责任事故,原则上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。对于不遵守规章制度,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,除责令赔偿外,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三、凡属非责任事故,免于赔偿,但要分析事故成因,从中汲取教训,防止再次发生。

四、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均应赔偿,主要分为以下几种:非工作需要,又未经许可使用仪器设备,造成仪器设备部件损坏者;在实验过程中,不遵守操作规程、实验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;由于工作不负责任、粗心大意、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仪器设备部件损坏者;因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或零部件损坏或丢失者。

五、赔偿处理应根据仪器设备损失程度、造成的后果、责任人的态度及一贯工作表现等不同情况,具体分析,区别对待。损坏、丢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;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计算修理费;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,但仍能使用的,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;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算损失价值;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应由几个人共同承担负责的,视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和表现态度分担赔偿费。

六、赔偿款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。如因赔偿金额较大,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,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;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收或免收的,经学校批准方可减免。

七、赔偿款一律上交校财务处,中心实验室依据鉴定结论和赔款收据办理销帐手续,按有关规定入帐。